根据德国法律,专利权应理论上应当属于发明人。但是,员工做出的职务发明可以由雇主申请。

根据德国职务发明的法律,员工有义务向雇主报告其发明。该报告可以是电子邮件或传真。在报告中,声明的个人应当提名但不需要签名。

通过主张发明,对该职务发明的权利转移至雇主。如果雇主在收到报告后四个月内没有将该职务发明释放给雇员,则表示雇主主张该发明。这意味着所报告的发明如果没有声明被释放,则认为该发明被主张。

通过这一主张,雇主有为该职务发明提交国内专利或实用新型的基本义务。如果职务发明得到商业应用,雇主应向雇员发明人支付合理费用。

如果雇主决定不维持主题为职务发明的专利或实用新型,他必须向雇员发明人提供进一步的权利用尽。

产生职务发明领域的纠纷的原因通常是员工发明人认为提供的费用太低或者因为不符合之前存在的主张职务发明的严格的形式要求。这样的纠纷可以提交至德国专利商标局设立的仲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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